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年龄条件:
申请人年满18周岁
户籍条件:
主申请人户籍要求:
(1)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户籍要求:
1.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
2.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一年的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3.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父母至少一方有深户),但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2.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因服兵役、就读全日制学校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社保条件: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3年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未在本市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3.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注意:
(1)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2)在租房补贴期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还相应补贴,但享受廉租保障补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