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道办可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方便群众、布局合理、监管有序的原则划定摊贩经营场所。
摊贩经营场所具体划定办法由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
在划定位置之外设摆摊且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占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摆卖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二、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
允许符合规范的店家外摆,市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另外制定“外摆”相关规范。
违反规定超门店摆卖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违法摆卖、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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